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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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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位於中南半島西部,東北與中國大陸毗鄰,西北與印度、孟加拉相接,東南與寮國、泰國交界,西南瀕臨孟加拉灣與安達曼海。 ˙首都:奈比都(Nay Pyi Taw)。 ˙面積:約 67 萬 6000 平方公里。 ˙人口:57,970,293 (2023 est.)。 ˙語言:緬甸語。 ˙宗教:89%民眾信仰佛教,另基督教及伊斯蘭教各約佔4%。 ˙幣制:緬幣(Kyat)。 ˙匯率:1USD=2,100 Kyat (2023年底)。 ˙政治制度:聯邦總統制。 ˙主要輸出項目:天然氣、成衣、豆類、木材、礦石、漁產品、稻米和生橡膠等。 ˙主要輸入項目:機器及運輸設備、礦油、基本金屬、電子及電機產品、食用油、人工合成纖維紡織原料、塑膠製品、藥品、肥料、建材及消費品等。 ˙主要出口國家:泰國、中國大陸、日本、印度、西班牙、英國、美國、韓國、比利時和菲律賓。 ˙主要進口國家:中國大陸、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印度、阿聯酋、韓國、日本及越南。 ˙我對該國輸出:132.68百萬美元(2023年)。 ˙我自該國輸入: 80.06百萬美元(2023年)。 註: 1. 地理位置、首都、面積、語言、宗教、幣制、政治制度、主要輸出入項目、主要進出口國家等資料來源為外交部,國家相關資訊。 2. 人口資料來源為CIA,The World Factbook。 3. 匯率資料來源為EIU。 4. 雙邊貿易資料取自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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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銀行體系概況(新南向國家之一:東協十國)

編輯: 潘慧玲

2017/02/09列印

一、銀行體系結構
緬甸銀行體系係由41家銀行組成,其中公營銀行4家、民營銀行24家、外資銀行分行13家,另有外資銀行代表辦事處49家,銀行家數不多。其中我國玉山銀行在仰光設有分行,另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企銀等11家銀行在當地設有代表人辦事處,經營當地金融市場。

緬甸銀行體系(不包含外資銀行)總資產由於規模小、基期低,近3年平均成長率雖高達18%,惟截至2016年3月底銀行體系總資產約320億美元,占該國GDP之比重僅49%,在東協國家中仍屬最低;銀行體系總放款約126億美元,近3年平均成長率達27%,惟占該國GDP之比重僅約20%左右,在亞洲國家中亦屬偏低(詳圖2);另銀行體系之總存款約227億美元,近3年平均成長率亦達27%。

(一)公營銀行市占率高
緬甸4家公營銀行分別為Myanmar Foreign Trade Bank(緬甸外貿銀行)、Myanmar Investment and Commercial Bank(緬甸投資與商業銀行)、Myanmar Economic Bank(緬甸經濟銀行)以及Myanmar Agriculture and Development Bank(緬甸農業與開發銀行);近年隨著民營銀行之快速成長,4家公營銀行之總資產、存款及放款市占率雖已由2013年3月底之67%、50%及43%分別下降至2016年3月底之46%、36%及18%,惟除放款外,公營銀行總資產及存款之市占率仍屬偏高,在緬甸銀行體系中仍占有舉足輕重地位。

(二)民營銀行集中度偏高
緬甸銀行體系中除公營銀行市占率偏高之外,近3年民營銀行之市占率亦有逐漸集中現象;以總資產而言,截至2016年3月底止Kanbawza Bank、Ayeyarwady Bank以及Co-operative Bank等前3大民營銀行之總資產占國內民營銀行總資產之比重已提高至62%,另存、放款比重亦分別升高至66%及64%,已屬明顯寡占市場。

(三)放款產業別集中度偏高
以放款產業別區分,其中公營銀行之放款多集中於對農業部門之放款,至於民營銀行之放款則以貿易業居多,其次依序為營建業、製造業及服務業,放款產業別集中度有偏高現象。

(四)金融滲透率偏低
過去緬甸軍政府執政時期因長期鎖國,金融體系相當封閉且落後,當地民眾普遍不信任銀行,只願使用現金進行交易,對於其他金融商品或工具相當陌生,故緬甸民眾多數没有銀行帳戶;根據國際貨幣基金調查資料顯示,緬甸每10萬成年人平均擁有之商業銀行分行家數僅3.3家,在亞洲國家中屬最少,另15歲以上擁有帳戶民眾占總人口之比重亦僅23%,在亞洲國家中僅高於柬埔寨及巴基斯坦,金融滲透率明顯偏低。

(五)重要金融監理規範
1、單一借款人或其關聯企業之授信限額均為銀行淨值之20%;
2、流動比率最低須維持10%,且握有之流動資產須達實收資本50%;
3、存款準備率最低為5%;最低資本額為200億緬元(約1,400萬美元);
4、不得辦理無擔保放款;
5、由中央銀行訂定最低存款利率及最高放款利率,目前最低存款利率為8%,最高放款利率為13%。

二、銀行體系沿革及現況
緬甸自1988年軍政府接管執政以來因違反民主及人權問題自1997年起受到歐美國家一連串經濟、貿易及金融制裁,加以緬甸政權貪污腐敗,豐富天然資源均由軍方國營企業及特定商業人士掌控,各種行業亦多受國營企業控制,國內經濟難以發展;在長期鎖國經濟政策下,加上軍政府時期多利用國營銀行及貪腐手段控制金融市場,曾導致貨幣廢止及金融擠兌,造成當地民眾普遍不信任銀行體系,只願使用現金交易,或購買可以保值之黃金、珠寶等物品保存,對其他金融商品或工具相當陌生,導致國內金融體系封閉且落後。

2011年3月吳登盛(U Thein Sein)總統就職後即致力於政經改革,並將金融自由化列為整體改革計畫之首要,其中包括開放民營銀行從事外匯交易、以及允許外資銀行得在當地開設代表辦事處等,作為融入國際和吸引外資之舉措;2013年7月新版《緬甸中央銀行法》通過後明確規範緬甸中央銀行(The Centeral Bank of Myanmar;簡稱CBM)行長之職權並賦予該行更多獨立自主權,緬甸中央銀行自此脫離財政和稅收部管轄,開始以獨立機構身份運作,並在緬甸經濟發展中扮演更加重要角色。

為加速金融自由化,緬甸政府於2014年10月首次核准9家外資銀行於緬甸開設分行,後於2016年月3月再次核准4家外資銀行於當地開設分行,希望藉此引進國外資金推動國內經濟發展以及提升當地銀行業之金融操作及管理能力;另為保護當地銀行業,針對外資銀行之業務範圍亦進行若干限制,包括只能開立1家分行,且僅能從事企業金融業務,其中存款帳戶僅供外資企業和合資公司(不包括外國個人)開立外幣及緬元帳戶,且美元存款利率低,緬元存款則受緬甸央行限制不得支付利息(當地銀行緬元存款利率為8%);放款方面則僅能承做外資企業及當地銀行外幣放款,但允許與當地銀行聯貸於當地企業,惟為避免匯率風險,目前放款幣別仍以美元為主,緬甸中央銀行並未限制美元貸放利率,惟就外幣借款,借款人需事先取得緬甸投資審查委員會(The 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 MIC)及中央銀行許可。

目前緬甸銀行業之實際存款利率約介於8%~12%間,貸款利率則介於15%~18%間,因銀行業均不得辦理無擔保貸款,故不良放款金額不高;根據OECD公布之數據顯示,緬甸民營銀行業平均不良放款率僅約2%左右,至於國營銀行之不良放款率一般高於民營銀行,惟實際數據並未揭露;另資本適足性方面,依國際貨幣基金資料顯示,緬甸銀行體系之資本適足率雖高於10%以上,惟在亞洲國家中亦僅高於孟加拉,其中國營銀行之資本適足性亦呈普遍不足現象。

緬甸銀行業之經營規模甚小,且資產品質及資本適足率等財務數據多未揭露,資訊透明度不足,另主要國際信評機構亦均未對緬甸及其金融機構給予評等。

三、國際制裁解除後對緬甸銀行體系之影響
2016年10月美國總統歐巴馬發布解除對緬甸制裁之總統令,並重新給予緬甸普遍化優惠關稅待遇(GSP),除對與毒品交易等相關之制裁仍將維持外,針對銀行等機構之金融制裁以及從緬甸進口玉石和珠寶之禁令也一併解除,此舉將有助於推動各國企業及投資人投資緬甸,進而帶動該國貿易及經濟發展;在金融體系方面,美國財政部表示將與緬甸政府合作,執行強有力的反洗錢政策,協助確保緬甸金融體系之安全。

四、緬甸銀行體系現存之問題
(一)長期以來在緬甸封閉之環境下國營銀行扮演政府推動經濟成長不可或缺角色,也是金融服務唯一提供者,惟近年隨著民營銀行之快速崛起,經營環境日益嚴峻,國營銀行須面臨與其競爭之局面,尤其國營銀行經營效率不佳,加以人民信任度不足,仍須政府進一步著手進行改革。

(二)現存金融法規箝制銀行業之有效經營及發展,如中央銀行規定最低存款利率及最高放款利率、放款期限不能超過1年、不得辦理無擔保放款、放款限額為存款總額之70%~80%等。

(三)尚欠缺完備及持續性之金融相關規範,如公司法及土地登記法等。

(四)銀行體系人才養成仍待發展,資金亦顯不足,有賴外資注入資本。

五、總結
2016年緬甸政權和平移權,向世界展示政治改革與經濟持續開放之態度,為積極打造公開透明之投資環境,近期緬甸政府已陸續修訂稅務法規、訂定仲裁法以解決商業糾紛等以吸引外人投資,尤其近年隨著中國大陸及日本兩大亞洲經濟體成長趨緩,加以美國解除對該國之經濟及金融等制裁,緬甸作為亞洲第3大經濟體之東協成員國,金融業仍有發展潛力。

金融體系方面,在國際貨幣基金及世界銀行之協助下,緬甸政府在2016年初通過新版《金融機構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Law,FLI),要求銀行業遵守Basel Ⅲ相關規定,在洗錢防制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監理方面亦提出具體要求,因此對緬甸銀行業而言,未來如何強化資本結構以及從管理層面進行改革,以符合國際反洗錢及Basel Ⅲ等相關規定並改善公司治理等均是相當重要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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